关于我被盗窃4万元后,公 安部门人员玩忽职守导致 犯罪分子逃脱的反映材料 各有关组织及尊敬的各位领导: 于2013年4月9日在神木县店塔镇人民购物中心发生了一起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但是发生案后公安民警玩忽职守不予出警致使犯罪分子两次逃脱的相关事实向贵处反映,望在各位领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办案民警尽快破案,使我的经济损失得以返还。 2013年4月9日中午,我在店塔镇人民购物中心三楼生活超市购买货物,发现自己的放在购物篮的小提包(包内有价值24000多元的黄金手链一条;价值1000多元的黄金耳钉一副;价值40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4500多元的白金戒指两枚;价值800多元的彩金项链一条;价值1700元的玉佩一条;价值2400元诺基亚X6手机一部;现金2000多元及银行卡、身份证、8万元的借据两支)不见了。我当即向110报案,但是一直不见派出所民警出警,我又打110报案,110警建议我前往店塔镇派出所报案。去了店塔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却认为此案系刑事案件,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让我到神木县刑警队报案。我又前往神木县刑警队立案,但是刑警队也不出警进行现场勘查,而我提供的监控录像,民警以快下班为由不予理睬 我被盗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在被盗现场附近街上猛然发现偷盗我财物的犯罪分子,我尾随其后跟了一段路程,犯罪分子好像发现了我,慌忙上了一辆宇通车逃之夭夭,我在跟随犯罪分子过程中向刑警队打电话,但是刑警队没有接电话,又向110报警,没想到110警声称该案已经立案,不让我再给打电话了。我眼睁睁的看着犯罪分子逃之夭夭。 时至今日,公安民警一直没有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购物中心的监控录像都是报案人亲自收集交给了办案警察。而且据购物中心人员介绍,犯罪分子经常在超市周围转悠。由于公安民警玩忽职守而不作为,导致我被盗一案一拖再拖,至今没有破案。 综上所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将我价值4万元多元的财物盗走,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我向神木县公安局报案后,但是神木县110及派出所民警不能依法履行自己职责,玩忽职守,推卸责任,致使抓捕犯罪分子的最佳时机一误再误,从而导致时至今日我被盗一案没有任何进展。我在多次向公安民警催促主张自己权益无望的情况下,只得恳请各位领导出面为我主持公道,问责相关不作为人民警察,督促办案民警尽早破案,早日将犯罪分子追捕归案,以让我的经济损失尽早得以返还。 反映人: 201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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