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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姜昭:神木法官分红案的法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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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ba站长 发表于 2010-6-8 09:01:1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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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木法官入股煤矿分红案一审判决支持法官诉求,要求矿主支付法官1100万元分红款,引起舆论大哗;近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支持法官的诉求,似乎已使该案尘埃落定。然而,仔细研读法院判决,笔者认为,一、二审判决均模糊了法律是非,湮没了非法利益不受司法保护的主旨。如果说一审判决结论有误,那么二审判决理由似乎不当。
     任何人均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益,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通用的法律准则。在明知法官入股煤矿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竟然认定法官违法经商的入股合同有效,并支持法官分红千万元的诉求,等于将法官的非法行为合法化、不当利益正当化了,当然会引发热议。二审判决虽然认定法官张继峰投资入股宋家沟煤矿系违法行为,但是又以张继峰在2005年8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认为张继峰诉请在煤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这个理由貌似全面,却使人费解。按照二审的逻辑,如果法官张继峰没有退股,是否就可以分红,判决没有回答这个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本案的关键是对于非法行为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而不在于法官是否退股。众所周知,由赌博产生的借贷合同,因其违法,法院不予受理,根本不需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事由。二审判决阐述法官张继峰退股的事实,并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似乎是本末倒置,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没有解决法官违法入股煤矿是否可以分红的问题。
  一审法院曾在判决后向媒体说明:“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张继峰作为自然人,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参加民事活动。法院对其以法官身份参与营利活动的处分,属于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投资分红的权利。作为煤矿投资人,张继峰享有与煤矿其他股东平等的参与煤矿分红的民事权。”这种把民商法与行政法割裂开来的做法,不仅违反常理,也有悖法理。二审判决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辨是非,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其实,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违反行政法规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前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便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合同无效。显然,《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属于禁止性规定,意味着法官没有经商的主体资格。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投资入股煤矿系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明确规定,当然是无效合同,法院不能支持他的分红诉求。按照一审判决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只根据民事法律审理案件,可以无视行政法律的规定,势必将《公务员法》等法律置于尴尬地位,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的权威必须要得到尊重,尤其要得到司法判决的尊重。法院的判决对社会具有鉴别是非的导向作用。如果按照本案的一审判决,法官违禁入股煤矿的行为非但没有被取缔,反而受到鼓励,甚至可从中获取巨大利益,那么法律倡导的行为规范如何遵循,社会的法律秩序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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