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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我县启动社区矫正试行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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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ba站长 发表于 2010-6-12 14:23:1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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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6月10日召开的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县将于今年7月份开始在神木镇、麻家塔乡、大柳塔镇、解家堡乡、高家堡镇、万镇镇6个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启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对五种犯罪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管理,促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试行试点工作平稳起步,我县联合各相关部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根据本地情况成立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同时在各乡镇建立了由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同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情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我县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适用于户口(户籍地)在神木,长期或经常居住在我县特定社区的五种犯罪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据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行刑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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