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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