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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致与大白 发表于 2024-3-21 15:04:2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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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赠与还是借款?微信红包、转账性质不同。请看案例分析。

【案情】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通过各种形式先后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微信红包支付共2769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给予周先生的款项为借款。周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不应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法院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进行区分认定。

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等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3月21日   第19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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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11 无聊无聊
820913 发表于 2024-3-22 07:34: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软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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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向阳光 发表于 2024-3-22 11:27: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享受完了,钱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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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贝儿 发表于 2024-3-22 12:02: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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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咦咦 发表于 2024-3-22 12:39: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一般转账不一定,红包肯定是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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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 发表于 2024-3-22 13:57: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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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水 发表于 2024-3-22 14:10: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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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盈盈 发表于 2024-3-22 20:29: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吃软饭还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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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2009007 发表于 2024-3-22 21:51: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女士向男士转账12900女士起诉:男士软饭男
男士向女士转账12900男士起诉:男士太小气(玩够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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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70307 发表于 2024-3-22 22:13: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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