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根据有关权力机关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部门法律文书贺相关资料、履行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 三、对符合监外执行或假释条件的人员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为判决机关提供量刑参考,对于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四、根据矫正对象个人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八、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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