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5日起在全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组建神木县不动产登记局,与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合署办公,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神木县不动产登记局下设神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全县行政区划范围为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区域,有关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神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神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当前负责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等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点 神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位于神木镇神华路神木县国土资源大楼一楼。咨询电话:0912—8305700 五、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 自2016年6月15日起,不再颁发旧版土地、房屋权属证书。2016年6月15日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自愿申请或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9日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