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榆林中院发布官方通告称:“不准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近2333名被执行人出境,并对其有效出入证照予以宣布作废。” 据了解,之前有不少“老赖”为了钻空子,用护照、港澳通行证之类的证照代替身份证,用于购买机票、火车票等,甚至出国旅游高消费也畅行无阻。 榆林公安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刘东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都不准其出境,并可以作废其证照。” 所以,法院这个通告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又一个晴天霹雳。
对此,估计有些“老赖”的表情是这样的 而申请执行人们的反映则应该是这样的
通告原文如下: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及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助力“诚信榆林”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规定,决定:不准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近2333名被执行人出境,并对其有效出入证照予以宣布作废。相关数据将在2016年8月1日前推送给榆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入库,现通告如下:
2、2016年7月1日后立案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我院将主动采取限制其出境并对其有效出入境证照予以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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