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我一直不敢谈,从客观原因来说,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民法成文典,不像刑法一样,仅仅有个民法通则。从法理上来讲我们一直在使用台湾的民法,因为民法的领域太宽阔,制定起来甚为复杂,立法技术尚不足以制定,但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功颁布。从主观上来说,我个人虽然在研究民法,但是自身素质不是很高,不敢妄自谈论。但是民法又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所以我就大胆开始法律一谈第二季。 民法的原则,立法目的等概念是尤为重要,但是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却适用很少,所以我在这里应对市场化的需求,谈人们普遍关心的,人们普遍有误区的概念。闲言少叙,今天谈下人们普遍不理解的法人和法人代表的问题。 [url=]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url] [url=]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url] [url=]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url=]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url] [url=]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url] [url=]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url] -----分-------------------------割---------------------------线------------------ 首先,民法首要调整的对象是一般人,即现实中的个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的主体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用而生,当公司准备从事商业贸易的时候,就需要个称谓,所以法人就是民法对于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统一称谓,也就是法律中的拟制,通俗说假定它也是个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法律就能对各种主体进而调节。 那法人代表是怎么回事?法人虽然是民法上的拟制,它已经成了"人",但是仍然要有个代表,比如说,某某公司准备购买一些器材等设备,那就必须签订一个合同,签订合同是要人去签订,所以一定要有个代表,此时这个代表就是代表法人去签合同。再比如说,出现了纠纷,开庭时,公司不可能做到原被告席位上,也需要法定代表去干。这样就简单对法人和法人代表做了区分,以方便人们理解。 PS:个人观点,评鉴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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