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一投诉收到答复如下: 答复意见书 编号:61455911389946180743 麻毛雄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事项,我局转陕西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妻XXX是陕西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实习生,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所以,您提出XXX按照劳动法最低工资为其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建议您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此答复中,神木县**局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不调查不求证将应由人社局处理的事项转给被检举企业,荒唐至极;违反第三十二条,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予支持,公然徇私枉法。另外答复意见书无发文机关和日期,不会写呀,玩耍呢? 实习生之生,学生也,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请问神木县**局,你们做出如上回复,事实和理由是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 事件: |
本帖最后由 50米冰蓝 于 2014-1-22 15:29 编辑 支持神木人维(wo)权(cao)。。 1. 对劳动合同这方面不懂,有几点疑问,劳动和屈辱,奴役职工具体是指的什么?是工作时间长呢,还是强度大呢?是否可以详细阐述下? 2. 实习生确指应届生或者未毕业的学生去企业实习时的称谓,楼主妻子情况不符合。 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楼主妻子应聘企业后,如果不是正式员工,应该属于实习期,在实习期据我所知,很多单位都不签署就业合同的。 3. 第一次知道最低保障制度,百度了解了一下,估计这个东西十个人里有十个不知道吧。13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这个只是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等各种福利的收入。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以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这已是陕西省自2010年来第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类标准: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 来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0VDF97weAivJRBdBaUK |
50米冰蓝 发表于 2014-1-22 15:27 在神木县**,代价是惨重的,小地方人情社会,潜规则更甚,不法事件一经曝光,当事人受到各方面压力,有隐性的有显性的,就那此事来说,再找工作处处碰壁,处处遭人提防。 1:企业否认劳动,事实是确实是劳动,屈辱指尊严以及单位里勾心斗角错综复杂的关系。至于奴役是指,员工如奴隶一样工作。 2:实习期的适用对象仅指在校大学生。非在校大学生没有实习期一说;对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不签合同是违法的。对于企业认为不符合劳动资格的就应该不聘用,而该企业欲盖弥彰,依然违法。 3:最低工资是劳动保障的一部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许多企业无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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