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精选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花乡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东侧世界公园公交站有随意抛洒废纸等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阐述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危害,要求其立即改正将抛洒的废纸捡了起来。经查,该人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行为受到过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花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作出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上述案例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案情警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仅关乎环境美观,更与公众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连。但在日常生活中,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环境,还可能面临法律惩处。提醒广大市民和各单位,随意倾倒、堆放、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属于违法行为。让我们携手共进,养成良好的垃圾投放习惯,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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