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引言 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日常办案,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28日,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某商业街内的一家个体餐饮店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在2024年9月30日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23年开始经营以来,一直未安装抽油烟机、排烟管道以及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了大气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的经营者进行了约谈。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已为店内灶台安装上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整改前 ![]() 整改后 【法条链接】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对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该餐饮店店属于小餐饮店,且仅有2个基准灶头,符合违法情节轻微(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超标的)标准,应处以“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自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已结案。 案情警示 餐饮油烟污染作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已经被视为城市的三大“污染**”,不仅会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对周围环境也有一定影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服务业蓬勃发展,由此产生的油烟扰民、大气污染等问题逐年增多。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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