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夫妻离异后,男子心生怨恨拒绝前妻探望女儿,至亲犹在却无法相见,前妻无奈多次以拒付抚养费求见女儿一面。2014年12月4日,神木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经查明,申请人贺大志与被申请人刘小花于2009年4月23日在神木法院协议离婚,婚生女贺金宝由父亲贺大志扶养,母亲刘小花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女儿贺金宝满18周岁为止。至此,一个完整的家庭就此破碎,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2012年9月24日,神木法院收到贺大志的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刘小花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被强制移送执行。2014年5月19日,这场家庭扶养费纠纷再次在神木法院执行二庭上演。男子与前妻二人对簿公堂,展开唇枪舌战。丈夫拒绝母女相见,妻子要求见女儿,否则拒绝支付扶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经调解后,神木法院执行二庭责令被申请人刘小花向申请人贺大志支付抚养费8000元,并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探望权纠纷问题可另行起诉。2014年12月4日,申请人贺大志收到8000元执行按款。至此,这场抚养费纠纷案件暂时划上了休止符。 据悉,2012—2014年我国离婚夫妻高达三百多万对,这意味着很多无辜的孩子要在单亲家庭里长大。离婚率逐年上升,抚养权纠纷等案件也逐年增多,在上述案例中,反复受理的当事人案件也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申请人虽赢得了官司,得到了申请按款,却输掉了子女最完整的亲情。(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神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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