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户口迁入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本县生源的毕业生毕业后到县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报到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 2、外地生源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组织、人力资源或教育部门批准录用到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的录用文件; (2)接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 3、本县生源毕业后未及时迁回户口,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返回本县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毕业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就业证明; (3)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原本县户籍因退学或除名的在校生,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 (3)退学证明或除名证明; (4)迁移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由户籍员审核办理,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二)县外结婚迁入落户: 1、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受婚龄和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落户(包含居委会回村委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投靠人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落村委会的须持镇政府(办事处)同意落户意见书。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申请书; (2)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 (3)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4)投靠人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系二胎子女的,须提供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5)特殊情况的需附相关证明; (6)落村委会的须持镇政府(办事处)同意落户意见书。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签注意见后,户政大厅签发准迁证,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三)工作调动迁入落户: 经县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调入、招录的外地户口干部、工人,及其随迁的配偶和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 2、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调动或录用文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 5、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签注意见后,户政大厅签发准迁证,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