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养老的后顾之忧。近日,小编了解到神木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我县印发的《神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4月20日之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缴费档次、丧葬费补助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呈现出5大变化,“新办法”于2015 年4 月20 日起执行。初步拟定缴费日期从4月20日起,截止至6月30日。 ![]() 变化一:缴费1个档次变为12个档次 原办法:缴费标准500 元/年。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补足15 年,享受财政补贴。 新办法: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12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到达退休年龄需一次性补足以前断保相应年度保费,不享受财政补贴。 变化二:补贴标准上限为500元 原办法:补贴标准年缴费500 元补贴500元; 新办法: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 元到500元的,按照缴费额度等额补贴;年缴费500 元以上的补贴500 元。 ![]() 变化三:男女参保年龄均为60周岁,取消女性年满55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取消过去补缴足7500元、7200元的政策。 原办法:参保缴费起始日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可享受基础养老待遇。(目前按每人每月125 元确定) 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人员,以参保时本县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 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办法: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 周岁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起始日已年满60 周岁及以上的不用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十五年,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了相应年份养老保险费的;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十五年的,应按年参保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十五年的。 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八条(二)、(三)规定的,个人可以补缴费,也可以继续缴费,领取养老金时间可延迟到缴费年满15 年的次月。 变化四:户籍对参保与享受待遇的影响 原办法: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除县政府补贴及利息之外的资金全部转移。 新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他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变化五:丧葬费补助金如何领取 原办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镇(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丧葬补助费1000 元。死者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及利息外,其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或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新办法: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镇(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 元(其中省级补助400 元)。死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即2015年4月20日之前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退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的余额,发放丧葬补贴1000元。2015年4月20日之后死亡的,缴费人员退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及其利息,不发丧葬补助;待遇享受人员退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及其利息的余额,发放丧葬补贴1000元。 ![]()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年度不能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同时缴费。 2、五保户按正常人员参保。 3、195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1-3级残疾人、双女户,本人不缴费,财政代缴500元/年(60周岁当年财政不再代缴),票据在养老办提供财政代缴名单后开具。195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4级残疾人,由本人任选一个缴费档次(500元及以下),个人缴纳50%,财政代缴50%。票据对照养老办提供的4级残疾人名单开具。 4、女1960年4月20日之前出生的,今年不需要缴费(也不补缴),直接办理待遇享受。男1949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今年不需要缴费(也不补缴),直接办理待遇享受。上述人员待遇享受审批表(使用旧表)5月30日上报县养老办,逾时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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