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百晓生 于 2020-7-10 08:29 编辑 2020年4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陕西省肿瘤医院在李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50%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 手术放疗后下体肿大,医院未给予重视 患者李某称,2014年3月8日,她到陕西省肿瘤医院妇科二科门诊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诊断为宫颈鳞癌。 当天住院治疗,第一次作手术后放疗正常,第二次放疗正常,但出院后李某下身开始肿大。 医生称会慢慢变好,并让李某用冰敷。 待第三次李某再次到医院做放疗时,医生仍未觉察异常,任由李某下身一直肿大。 直到一个月后,李某再次去医院做放化疗,小便已经变得严重缓慢。这时医生才让她做妇科检查,但此时李某已经小便失禁,无法正常生活。 李某认为,是由于该医院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才延误了她的治疗时间,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致使她不能正常生活。李某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但她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 对此,陕西省肿瘤医院表示,李某虽发生损害后果,但不能把全部后果归责于医院,也与自身的并发症有关。 李某的损失后果,究竟是病本身的原因,还是医院治疗的原因?李某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陕西省肿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李某出现膀胱**瘘应为宫颈鳞癌治疗出现的并发症,与肿瘤浸润、手术损伤、放化疗有关,与陕西省肿瘤医院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因素。李某膀胱**瘘、输尿管皮瓣造口为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身体并发症系造成损伤后果的同等因素,故判令陕西省肿瘤医院应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宣判陕西省肿瘤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94365.15元。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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