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建筑垃圾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临街商户装饰装修时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三、单位或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处置。 四、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市政务大厅城管执法局窗口提出申请,城市规划区外的向属地镇街、园区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段,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统一规划确定。 六、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者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神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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