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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5-9-17 16:07:5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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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引言
为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城管执法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浓厚舆论氛围。神木城管公众号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该专栏由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日常办案,深入解读法律法规,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在了解、遵守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同时,自觉抵制身边各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案情回顾】
案例一:潍坊市城管局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建设移交函,指出某小区北侧对外开放绿地建设与规划不符。经调查,该小区北侧规划为对外开放绿地,建设单位为了完善小区配套功能,在后期建设过程中将规划为对外开放绿地的位置建设了小区大门和内部道路。评估公司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小区大门和内部道路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小区大门的工程评估造价是608360元,内部道路的工程评估造价18463元,违建工程评估总造价共计6268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43877.6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案例二: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案件线索,某公司的建设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核实,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1.二层至九层内部布局发生变化;2.二层、四层至九层层高改变;3.业主委员会议事会议用房等配套设施未设置;4.正负零标高提高一米。
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函询自规部门请求进行核实认定。自规部门在《关于协助进行规划认定的复函》中,认定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该公司限期变更规划审批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事后设计图纸经自规部门专题审查会审查变更后,并通过规划核实,该案办结。
【法条链接】
上述案例的行为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案情警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进行改建属违法行为。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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