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雅) 因为对两起超速处罚不服,的哥刘先生将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交警撤销处罚决定,消除所扣分值。交警支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监控图片看不清车牌号 的哥质疑罚款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凌晨,的哥刘先生驾出租车从长鸣公路和东二环理工大路段行驶时,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为超速。其中,2012年8月3日0时31分24秒,出租车经过长鸣公路,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该车行驶速度为76km/h(该路段限定时速60km/h)。当晚0时32分3秒,该车在东二环理工大被测到行驶速度为77km/h(该路段限定时速为70km/h)。 交警部门遂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刘先生的两次违法行为各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各扣3分。刘先生认为,仅凭监控录像中的静态车尾图片,无法分辨出车辆的号牌和具体特征,无法证明行驶方向,也没有任何参照物及显著地理特征,无法证明超速违法的确切地点。刘先生将西安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今年3月,案件在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两违法地点间隔时间存矛盾 交警称设备计时有瑕疵 一审法院认为,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是交通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公示社会公众的交通信号,前者是衡量机动车辆是否超速的标准,也是行政机关实施执法行为的依据之一,后者则是提示功能,以保证车辆在限速内安全行驶。根据法律规定,限速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否则不构成交通违法;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还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案件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对出租车司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显示,出租车两处违法地点间隔时间明显存在矛盾,车辆不可能在39秒内从长鸣公路行驶到东二环理工大,被告当庭辩解此种情况系测速设备计时钟有误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两组监控设备记录照片不能成为认定原告违法的合法证据。交警部门无证据证明长鸣公路和东二环理工大路段设置有限速标志和测速警告标志,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测速设备已经检定合格的证书,监控记录照片显示的两次时间存在矛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两次处罚决定书,并消除所扣分值。 一审宣判后,西安市交警支队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方交警部门补充证据图片、视频及书证资料,认为两个监控设备分别带有各自的计时时钟,因摄像头处于露天环境中长期使用,与北京时间分别存在一定的误差,以致时钟不能同步计时。时间误差问题是执法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瑕疵,这个瑕疵不能否定整个执法行为事实以及真实性的存在。昨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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