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10月16日1时0分,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F7***”的小型客车,沿九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南路口处时,与郝某荣和王某增停放至事发地的小型客车碰撞,后高某某弃车逃逸,结果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蜀黍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调查处置。 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来 源:神木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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