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0-30 11:00 编辑 ▼律视在线第254期丨离婚时女方和家人补写的借条,男方该承认此钱为共同债务并偿还吗 ▼结婚女方买房,离婚男方提分割 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否会将它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律视在线的刘砚洁律师今天要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叶华与刘德是一对刚结婚不久的小夫妻,可是感情总是来的快,消失的也快。他俩结婚时,条件不是很好,男方买不起车房,但是女方不嫌弃啊,她只看重男方对她好。他们认为两个人的感情足够坚固,不需要物质层面的东西来支撑,叶华就义无反顾的不顾父母反对嫁给了刘德。 叶华的父母看着女儿嫁人的条件不好,将来肯定要吃很多苦,非常心疼女儿。就在他们小两口结婚后,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华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小两口这才有了安居之地,叶华父母还把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婚后三观不和的他俩,不但辜负了父母的期望,没有把日子过好,反而闹到离婚的地步。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刘德居然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妻子叶华离婚,并要求分割叶华父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这婚前还有模有样的,怎么一涉及到财产,就这么势利眼呢? ▼一审不服气,二审现“借据” 刘德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时,法院判决准予叶华与刘德离婚,并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叶华不服,也提起上诉,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父母买的,怎么能有刘德的份儿呢。 叶华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立案起诉叶华,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后来叶华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时,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华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两年前买房的时间。刘德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华在离婚诉讼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婚姻法对共同债务的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实,这种情形不宜直接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法律文书,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人的举证责任,诸如证人出庭、汇款交易记录等。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对于借据到底是买房时写的,还是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写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本案中叶华在二审期间所持生效法律文书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解决的是叶华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刘德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调解结果对刘德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 积 极 转发帮助他人,争做最美普法使者 律『视』在线 — 掌上的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 新浪微博:@律视在线丨今日头条:律视拍案 律 师 视 频 录 制 合 作 联 系 制 片 人 王 老 师 :135-5225-3083 法 律 咨 询 及 帮 助 请 拨 打 平 台 电 话 咨 询 热 线 :010-5718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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