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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鱼 发表于 2017-12-4 17:42:2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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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打架鱼 于 2017-12-4 17:42 编辑


▼律视在线第289期丨为引进人才而答应转让部分股权,而股权转让协议附有生效条件,此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为留人才,同意转让股权

南大圆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玉媛看中了人才李成方,想让他来公司上班,答应了李成方成为股东的请求,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每年能拿到公司的分红福利。可两年后李成方突然不干了,对当初的一些约定均有反悔之意,双方协调不成就走上了法庭。今天律视在线的吴胜奎律师就为大家带来这样一个案例,看法院会如何审判!

张玉媛是南大圆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责着公司的生产经营。近年来,由于同业竞争不断加剧,张玉媛急着为公司引进优秀人才。李成方作为业内次顶级专家,在行业内知名度很高。张玉媛心想,若是能吸引到李成方到公司工作,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将会有很大好处。为此,张玉媛几次三番拜访李成方,力邀李成方到南大圆通公司工作。

李成方刚开始没有接受邀请,但最后被张玉媛真诚所感动,同意到南大圆通公司工作。不过请专家帮忙是需要一定代价的,李成方提出自己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张玉媛经过考虑后说,只要李成方愿意来公司工作,自己愿意把百分之三的股权转让给李成方,但是如果哪天李成方不在公司工作了,必须将股权转回给张玉媛。

李成方接受了张玉媛的要求,紧接着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上约定:张玉媛将其持有的南大圆通公司百分之三的股权转让给李成方,李成方需向张玉媛支付3万元作为股权权转让款;李成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李成方才能取得股权;若李成方在五年内从公司离职,应当按照原价将股权转回给张玉媛;不管李成方是否取得股权,每年均能获得公司年底总分红的百分之五作为报酬。

功臣要离开,提出回购股权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成方如约来到了南大圆通公司工作。南大圆通公司在李成方的精心指导下,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逐渐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发展得也越来越好。公司也按照约定每年拿出年底分红的百分之五给李成方作为报酬。

两年后的一天,李成方突然向张玉媛提出要离开公司,并要求张玉媛回购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张玉媛百般挽留,可她也知道,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李成方又执意决定离开公司。他要走,张玉媛同意了,可是面对李成方提出的回购股权的要求,张玉媛却不同意。

张玉媛认为,李成方至今仍未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全支付股权转让款,压根就不符合取得股权的条件,也就谈不上回购股权的问题,所以不同意回购。双方因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李成方不顾往日情面,一纸诉状将张玉媛告到法院,要求张玉媛回购自己的股权。

合同未生效,无需回购股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玉媛与李成方之间的的股权转让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能生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有两个:1、李成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2、股权转让协议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协议才生效。

就本案而言,李成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股东会也没有表决同意张玉媛向李成方转让股权的事情,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为未生效协议。那么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李成方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相应的,在李成方离职的情况下,张玉媛也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成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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