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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城管 发表于 2023-3-20 09: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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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八)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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