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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文化] 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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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布瓜 发表于 2015-2-2 10:06:3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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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五、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六、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十一、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十二、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十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四、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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