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非居民用天然气CNG涨价至每立方米4.51元,网友直呼天然气价钱快赶上油价了! 近日,很多论坛网友吐槽神木天然气CNG涨价问题,网友@赱夜璐の侽亽“天然气CNG涨价了,太费了,出租车生意没法干了,以前一次加五十元,现在加六十二元.一天加四次,那一天就多花五十元钱,这不是要我们的老命吗?杂碎也喝不起了,气涨了之后把一天的饭钱也涨出去了,只能喝囗稀米汤,快出意见吧领导们,解决这个问题,吃不开了,我想哭……” ![]() 6月24日小神从神木物价局了解到,省局文件要求6月20日起执行,神木县天然气属省直管县,文件要求天然气价格同步调整。神木天然气每立方米上涨0.86元,非居民用气价格从原来每立方米3.65元,上涨至现在每立方米4.51元。 ![]() 国家核定的陕西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04元。,神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设区市政府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陕西省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3年7月、2014年9月和今年4月先后三次调整了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现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目标,并要求各地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按照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天然气供需和价格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5年6月20日起将国家三步调整方案并作一步执行,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考虑到此次天然气门站价格涨幅较大,我省在疏导非居民销售价格时,适当降低了省内非居民用天然气长输管道管输费标准,平均降低10%,年可减轻省内用户负担0.96亿元。由于国家将居民集中采暖用气划入非居民用气价格类别,门站价格涨幅较大,为有效降低居民采暖负担,我省在安排居民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时,将城市燃气配气价格仍按居民用气类标准执行。本次调价后关中地区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仍为每立方米1.98元、非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提高到3.09元、集中采暖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8元提高到2.77元,其他地区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应调整。 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是落实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创造了条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府谷、神木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我省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门站价格和城市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以上用气范围执行的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用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上年度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于次年4月底前同时抄送当地(需方抄送)和省级(供方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协商确定上游供气企业门站结算价格。国家核定的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2.04元。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省靖西线和陕北地区城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实际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省政府与中石油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制定;中石化所属企业供我省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中石油供我省门站价格协商确定;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核定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以内协商确定。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和LNG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降低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标准。逐步理顺我省各地天然气比价关系,保障清洁能源的公平供给和普遍服务,全省非居民用气管输费平均降低10%。省天然气公司直供用户管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供需双方协商下浮。 (三)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仅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和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降低因素,各城市配气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通过城市管网供气的大用户、分布式能源项目和加气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协商下浮。居民集中采暖用气配气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居民类标准执行。调整后的省内各城市和部分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三、其他天然气价格 (一)下放不通过省属长输管道供气的部分市、县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使用煤层气的城市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同步调整。使用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和县镇销售价格,仍由设区市政府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等因素,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新型车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省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市政居民集中供热企业和5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用气价格参照直供气政策执行,具体管输和配气价格由供用气企业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协商下浮。西安西郊热电公司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政策另文制定。 四、相关要求 (一)积极疏导运价矛盾。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疏导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运价矛盾,确保相关行业稳定发展。 (二)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以保障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三)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控制,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变相提高用户用气价格。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2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附件:
![]()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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