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是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维修基金等“养房”环节消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享受城镇低保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及大病就医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5年内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 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0万提高到50万元,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超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增加贷款品种 一是新开辟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项目; 二是开展房屋装修贷款业务; 三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降低首付比例,实行贷款利率优惠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上浮。 三、购买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届时评估价格的80%。
取消强制性贷款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贷款职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暂不能抵押的,应提供其他担保,由贷款职工自愿选择。相关部门不得强制收取贷款职工办理贷款保险、贷款公证、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等收费项目。为了减轻职工负担,公证部门贷款公证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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