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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早八点] 【举案说法】当事人家属未经允许偷偷录像 神木法院罚款500元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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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凤凰 发表于 2015-9-16 11:23:5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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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刘某进行了司法拘留,8月28日其哥哥及侄子不听劝阻,进入执行一庭办公区域内哄闹冲撞冲击,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侮辱和诽谤,并未经办案法官准许,用所带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神木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的哥哥和侄子两人分别做出罚款500元处理,以示警告。

    2013年6月30日,债权人冯某与债务人刘某因22万元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刘某未按约定期限向冯某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冯某无奈将刘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神木法院受理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月12日前向原告冯某偿还本金22万元及利息。但还款之日已到,刘某并未按判决向冯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冯某遂再次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一庭受理后,经相关办案法官多次调解,被执行人刘某始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执行标的履行,2015年8月1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依法将被告人刘某司法拘留关押至神木县看守所。8月28日,刘某的哥哥和侄子赶到法院,在执行一庭办公区域内哄闹冲击,恶语攻击办案法官,并未经准许私自用所带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当办案法官发现后,明确告知刘某的哥哥和侄子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等等事项,要求其删除录像时,二人一口咬定自己不懂法,百般抵赖拒不删除视频,并将手机相互转移,逃离执行一庭办公区

    刘某的哥哥及侄子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及秩序,办案法官当即联络驻庭法警将情绪过激的二人及时制止,并带至执行一庭办公区某办公室,法官和法警对其作了询问笔录,起初二人情绪非常激动嚷嚷起来:“你们法院不是为民服务吗?有本事关押我弟弟,为什么不准我摄像!手机是我的,我想怎么使用是我的事,你们管不着!”于是办案法官又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处罚郑重的再次对其进行耐心释明和说服教育。最终,面对难逃的处罚刘某哥哥及侄子两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办案法官认错并当场写下保证书、删除了录像,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的过激行为,鉴于他们扰乱法院秩序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诚恳,神木法院根据相关处罚条例对其二人分别作出500元罚款处理以示警告。

【小编普法】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神木法院:李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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