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计生局、卫生局联合出台了《神木县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制度》加强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要求各助产单位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出生实名登记有关表册上报县计生局和县卫生局,不按时上报的助产单位每迟报一日处该单位500元的罚款。接生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出生实名登记有关表册,若有缺、错、漏项,每发现一处,处该助产单位50元的罚款。 各助产单位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和出生实名登记相符合,若无实名登记而开出《出生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处该单位1000元的罚款。不到定点医院分娩的产妇,若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由其所在的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审查,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队,经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现未经调查核实,而擅自开出《出生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处该单位2000元的罚款。对在2小时内无法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住院的分娩产妇,助产单位应认真登记好《无法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产妇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立即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队。若助产单位不及时通报,造成该产妇下落不明的,每发现一例,处该助产单位1000元罚款。 该制度由县计生局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好的乡镇(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差的乡镇(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记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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