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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 发表于 2016-5-5 15:19:3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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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山西、安徽等省份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之后,陕西也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具体通知与名单如下!

陕煤局发〔2016〕30号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韩城市煤炭局,神木、府谷县煤炭管理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效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 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 困发展的意见》(安监管四〔2016〕38号)精神,现将省属及地方生产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生产矿井要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


二、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后,须由省煤管局重新确定生产能力,方可投入生产。


三、 煤矿企业要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全年276个工作日编制所属生产矿井生产计划,并存档备查。 对于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 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管局)备案。


四、建设煤矿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严禁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


五、 煤炭企业要认真做好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前,要建立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 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 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全面自查,在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 织恢复生产。


六、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将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点工作,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七、煤矿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恪守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陕西省重新确定生产能力省属及地方煤矿名单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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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小胡同 发表于 2016-5-5 15:49:2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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