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看车的客户到榆林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试乘保时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没想到4S店销售顾问带这位客户驾保时捷时冲出路面、翻进沙坑,副驾驶位置的客户当场身亡。
华商报记者获悉,法院于日前对该案宣判,死者家属获赔150万元,保时捷销售顾问霍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车辆撞向沙坑翻车 试乘者当场亡 2015年5月9日下午,在榆林市榆马大桥东面一条新建成但未通车的公路上,一辆白色保时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行驶到一个直角拐弯处时,突然冲出马路、翻进路边一个大沙坑。车内两个人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受伤。
目击者称,他当时在附近干活,听到“砰”的一声后跑了出来,看到一辆车底朝天翻在坑里,看着很惨的样子。很快120急救车和消防车就来了。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车和榆林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的消防车相继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和消防官兵展开施救。据参与救援的一位消防队员说,事故发生时车内坐着两人,驾驶者是4S店的员工,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是试乘顾客。
据参与救援的一位消防战士回忆,保时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冲出马路后,撞向沙坑翻车,车底朝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系着安全带,由于那一侧车门被沙土顶着,消防官兵只能从驾驶室一侧将他救出,但当时人已经不行了。
鉴定车辆速度为115公里每小时 驾驶员超速行驶 警方调查发现,驾驶员霍某,今年24岁,陕西岐山县人,系榆林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经榆阳法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2015年5月9日16时40分许,霍某驾驶榆林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PW911保时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榆林市司法戒毒所门口北侧转弯路段处时,车辆冲出路肩仰翻于路外沙土堆,造成该车乘员常某死亡,自己受伤,2015年5月22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横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霍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无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陕KPW911保时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5为115km/h。
此次事故发生后,霍某及榆林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霍某及榆林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常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霍某从轻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被判刑 榆阳法院认为,霍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跑上超速行驶,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效果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榆阳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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