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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 发表于 2016-8-12 14:53: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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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也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核查居民身份证进行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明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天下午17点-19点,东兴广场有儿科讲座
刘娟,女,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现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在职研究生,儿科主治医师。2009年从事儿科学、儿保临床工作至今,多次参加省、市儿保遗传学术会议,2010年在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进修一年,擅长儿童生长发育、智力发育评估及指导、儿童心理行为(如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症、抽动秽语综合症发育迟缓、孤独症谱系障碍等)、儿童早期诊断和干预治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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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雪儿 发表于 2016-8-13 04:35: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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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 发表于 2016-8-14 00:17: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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