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6日,张华向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两项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张华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也不予公开。鉴于被申请人对生效判决无动于衷。所以,11月8日上午,张华趁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的机会,向立案庭罗栋文庭长手中提交了下列《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黄立塘组96号附1号,电话:13974989540。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青路188号。 请求事项: 1、在三日内组织人马并强制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1】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从被申请人处强行复制被申请人于2003年2月24日成立捞刀河镇拆迁指挥部的捞发【2003】7号文件和被申请人对长沙市青竹湖二期青竹峰景项目用地进行征地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委托书》两项政府信息交付给申请人; 2、本次申请执行费和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业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张华 201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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