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府谷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案,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炸药2784公斤,以非法运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几年前,王某伙同其雇用的司机刘某(已判刑)、赵某(在逃)驾驶红色半挂车,以每吨2800元的运费,为“老陈”(山西省大同市人,具体身份情况不详)从山西省左云县运输成品炸药到陕西省府谷县。在老陈的引领下,被告人王某等人将炸药运输到某县一处大坝上交货时,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逮捕,共缴获炸药2784公斤(共116箱)。 王某为赚取高额运费,为他人非法运输**2784公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为他人非法运输**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实施,应为主犯,但所运输的**被公安人员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平均一公斤炸药折合1.44天刑期。 由于枪支、弹药、**等具有相当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国家对之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上述物品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法规。违反相关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30枚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前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同时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在数量上达到犯罪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在数量上达到5倍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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