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花费近百万元从4S店购买了宝马新车一辆,后在保养时发现该车在2014年就有维修记录,崔女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而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日前,法院受理了此案。 ![]() 崔女士诉称,2016年5月12日,其基于家庭生活需要从4S店购买宝马牌进口小轿车新车一辆,支付购车款85万并交纳车辆购置税近9万元,4S店一并交付购车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等材料,崔女士为所购车辆办理了牌照。后崔女士在给所购宝马车进行保养时,经工作人员提醒,意外发现所购宝马车自2014年9月24日起即存在维修记录,维修内容包括“更换前挡玻璃、005320/挡风玻璃、传感器、005320/盖板 挡风玻璃/AG、对控制单元编程/设码”; 2015年5月15日存在维修记录“维修内容包括请车间全车检查,有任何问题请估价,包括机修、钣金、漆面,全车抛光打蜡”; 2015年6月23日存在维修记录“车身抛光、内饰清洁、翻新轮毂”等,且在维修系统中表明检修事故 崔女士认为,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在销售车辆时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发生过事故、经过维修的事实,造成消费者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购买了车辆,4S店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起诉要求判令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是我太年轻 原来4s店买到的也不一定是新车啊!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