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报户 (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已婚公民所生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为新生婴儿申报户口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血型化验单; 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 (二)本县常住户口的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报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血型化验单。 经派出所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一)本县生源的毕业生毕业后到县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报到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 (二)外地生源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组织、人力资源或教育部门批准录用到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的录用文件; 2、接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 (三)本县生源毕业后未及时迁回户口,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返回本县的,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毕业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就业证明; 3、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四)原本县户籍因退学或除名的在校生,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 3、退学证明或除名证明; 4、迁移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审批后,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配偶及子女投靠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受婚龄和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配偶及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其户口所在地落户(包含居委会回村委会),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 (3)村(居)委会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市外的在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市内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工作调动迁入落户 经县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调入、招录的外地户口干部、工人,及其随迁的配偶和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迁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 2、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调动或录用文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配偶户口簿、身份证; 5、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市外的在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市内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收养落户 符合《 收养法》 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申请入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文件、《收养证》、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3、收养弃婴落户的,须另提供对被收养儿童作DNA信息采集比对,并提供刑侦部门入库比对证明。 收养迁入的,只需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户口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收养证即可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镇政府(办事处)或街道办及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公安局审批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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