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爱恶搞 于 2012-4-12 17:25 编辑 神木县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不断完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二、对象: 参加全民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 三、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城乡居民太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合疗办承担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任务 县人社局负责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医保办承担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任务 四、标准: 大病患者年度自负的符合全民免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救助40%; (二)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救助45%; (三)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救助50%; (四)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救助55%; (五)20万元以上,救助60%。 患恶性肿瘤、恶性血液病.心脑血管病、肾脏病、肝脏病五类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上浮10%。患重症精神病等其他特殊疾病的经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适当救助。 每人每年累计获得大病医疗救助金不超过15万元。 五、流程: 1、患者单次住院达到求助标准的。 患者出院报销→县合疗办、医保办提出大病医疗救助意见→报县卫生局或者人社局审核→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救助对象情况公示10天→县民生慈善基金会支付救助金(5个工作日内) 2、患者全年住院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达到求助标准的。 患者本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合疗办或者医保办审查(15个工作日内)→报县卫生局或者人社局审核→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救助对象情况公示10天→县民生慈善基金会支付救助金(5个工作日内) 六、 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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