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稳定供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要求,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依法处理。 二、对超范围经营的食盐批发、定点生产企业,各级盐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或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食盐应当在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金业购买,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四、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业盐,并矿盐水、工业度渣盐、饲料添加剂氢化钠、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盐生产、加工。 六、对扰乱食盐市场秩序,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围积食盐,哄拍盐价的行为,各级盐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2017年1月1日后,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八、盐务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912-4627110,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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