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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祖宗丶 发表于 2017-1-9 13:45: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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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一起简单的诈骗案,让杨财君历经波折,报案一年后才拿到立案告知书。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绥德县公安局向绥德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时,检察院竟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拒捕,这一巨额诈骗案搁浅近三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杨君财也因此债台高筑,几近崩溃。
身陷诈骗局
2010年6月,米脂县政府同意西安榆宝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榆宝能源”)在李站乡政府驻地附近和薛坪村两块区域实施煤炭资源进行开发,但要求其按照国家煤炭资源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然而,因榆宝能源没有实力开发,榆宝能源法人李振旭便经富润华绥德分公司负责人崔炳元介绍,于2011年3月21日和神木县大柳塔镇石匠畔煤矿董事长茆支平签订了一份共同筹建米脂县李站乡煤矿灾害性综合治理项目协议书,就米脂县李站乡煤矿,挂牌成立为榆宝能源,由茆支平投资2.9亿元占公司51%的股份,乙方李振旭负责办理手续,不投资占公司49%的股份,榆宝能源的法人由茆支平担任。
此外,茆支平和李振旭为了感谢中介方崔炳元,分别赠送了5%的煤矿股权给崔炳元作为好处费。
可是米脂县李站乡煤矿的相关手续,却一直未能办下来。
“2011年5月,茆支平跟我说他出资2.9个亿在米脂跟别人合伙买了个煤矿,占公司51%的股份,待矿建成后能值几十个亿了,还说崔炳元有10%的股份可能卖。”杨财君说,他和茆支平本是朋友关系,茆支平是石匠畔煤矿的董事长,而他也是石匠畔煤矿的股东,就提出了要购买这10%的股份。
据杨财君回忆,2011年6月20日,他和崔炳元、茆支平在榆林市榆兴酒店商量转让崔炳元10%的煤矿股份的事,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1200万元成交,双方当场便签订了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茆支平也作为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随后,杨财君便和崔炳元就一起到榆林市柳管路农商银行给崔炳元的账户上转账1200万元。
然而,这一场“共赢”的合作却在杨财君殷切的等待中,渐渐没了消息,一直到2012年后半年,杨财君才开始怀疑自己被骗。经过多方打听求证,发现李站乡煤矿相关手续一直都没有办下来,所谓的煤矿根本不存在,杨财君几近奔溃。
迟到的立案告知书
2013年7月23日,发现自己被骗的杨财君便到绥德县千狮桥派出所报案。2013年8月9日,千狮桥派出所以茆支平、崔炳元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3年8月14日,崔炳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千狮桥派出所刑事拘留,次月12日,千狮桥派出所对崔炳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令其缴纳20万元作为保证金。
令人颇为意外的是,2013年8月22日,茆支平投案自首时,千狮桥派出所对茆支平并没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直接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令其缴纳50万元作为保证金。
随后,该案首次被搁浅,直到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金额巨大,该案由千狮桥派出所移交至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2014年8月22日,在案件转入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近七个月后,杨财君才收到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立案通知,这也是杨财君报案一年来收到的唯一一份《立案告知书》。
“原本我满怀信心,以为到了县公安局,案件就能水落石出,他们也会被绳之以法,我被骗的钱也能尽快追回了。”杨财君告诉记者,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都仿佛被一双手隐隐阻挠着,他的希望也随着案件一次次搁浅而被失望取代。
据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薛斌介绍,2014年9月15日,局务会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对嫌疑人茆支平、崔炳元提请逮捕,却因嫌疑人取保候审无法到案,先后于同年9月26日、10月13日采取了上网追逃措施。
直至2015年2月15日,才正式作出了《提请逮捕决定书》,并于同年3月13日,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提请材料。
“提请材料送到检察院时,他们说我们公安局没有管辖权,既不接受提请材料,也不出具书面文件。”绥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薛斌告诉记者,迫于无奈,公安局先后两次向榆林市公安局提出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请示,而榆林市公安局却电话告知不指定管辖,由县公安局继续办理该案,若检察院对管辖权有异议,可请示绥德县县委政法委出面协调。
薛斌说,2015年6月11日,绥德县公安局向绥德县县委政法委汇报了这起案件,此后便杳无音信,没有下文了。
至此,该案件第三次被搁浅。
2015年12月1日,因取保候审时限已到,绥德县公安局竟对嫌疑人茆支平、崔炳元二人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全额退还了保证金。
对此,绥德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杨卫国称,一是出于对群众利益考虑,二是由于管辖权异议,公安局确实无从下手,只能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
榆林市公安局:案件没有争议不存在管辖权问题
2016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主任李峰就茆支平、崔炳元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经过向院案管办、侦查监督科了解了这个案子,当时检察院认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不在绥德,认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
他承认,检察院只是对绥德县公安局管辖权存在异议,口头回复了绥德县公安局,并拒收了提请材料,也未作书面回复。
据记者调查,绥德县公安局就该案于2014年8月14日,曾向榆林市公安局抄送了一份题为“关于茆支平、崔炳元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指定管辖的请示”显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因案件的犯罪地不在绥德县,向榆林市公安局介绍了案件经过,并要求其指定管辖。
2016年11月10日,记者来到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拓兴华告诉记者:“我们认为绥德县公安局是有管辖权的,指定管辖权是指在案子有争议的情况下,即双方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有争议的情况下,才需要指定管辖。该案不具备指定管辖的条件,所以市公安局不需要指定管辖,因为案子没有争议。”
“这个案子我们市局说了有管辖权,经过绥德县政法委协调,检察院还是认为没有管辖权,再说他们绥德县检察院有没有跟上级检察院汇报,既然不受理,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总要出一个书面的东西给我们,就算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了,检察院还会说没有法律依据。”拓兴华称,绥德县公安局认为检察院拒捕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复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绥德县公安局是办案主体,榆林市公安局只作业务方面的指导。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显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那么,绥德县公安局缘何迟迟没有通过《要求复议意见书》方式,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通过《提请复核意见书》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核呢?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检察院两家因管辖权异议“掐架”近三年,致使巨额诈骗案搁浅三年无进展,受害人杨财君也因此精疲力竭。
“我的事表面上看着像是他们公安局跟检察院在因为管辖权互掐,实际上给我的感觉却是背后有一双手在暗中操纵着这一切,害我始终没有追回被骗的钱。”杨财君说,一起简单的诈骗案,能搁浅至今,他不得不觉得有某领导在从中作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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