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全县天然林区、重点工程造林区(包括卧虎寨马场梁林区等)、县城东西两山森林公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至翌年5月为我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在防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烧地(田)埂、烧秸秆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林业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在神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的“孔明灯”,由工商、城管、安监等部门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镇(办)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灭火后,当地镇(办)要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二次复燃。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8302503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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