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盗窃前科的48岁男子赵某处心积虑,将时年不到14周岁的小刘拐到山东临沂。被拐儿童家属报警后,警方在山东将其解救。 赵某,1999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7月26日被假释。 200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拐骗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82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服判,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5年9月的一天,赵某在神木县大保当镇街上看到被害人刘某某(2001年12月12日出生)独自一人,便上前搭讪,询问其家庭住址及是否愿意跟随自己到山东打工,被害人予以拒绝。 2015年9月14日,赵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刘某某家附近,避开刘的家属,以外出打工为由诱骗刘某离开家中,带到山东枣庄市城区王某家中。2015年12月6日,神木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之后在山东省临沂市将被害人解救。 据此,神木法院一审认为,赵某以打工为由,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赵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赵某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9月30日刑罚执行完毕释放。本次犯罪在2015年9月,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且前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构成累犯。一审法院未认定累犯情节导致量刑畸轻,特提出抗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榆林中院认为,原审赵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处罚。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抗诉机关认为该赵构成累犯之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唯遗漏被告人累犯情节,量刑畸轻,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原审赵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点评:家长们在照看孩子时应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做出不轨行为。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