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弘扬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倡导文明出行,维护铁路旅客运输良好秩序,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以下七中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外;还将记录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按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一)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二)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 (三)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 (四)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 (五)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 (六)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 为推进铁路信用体系建设,弘扬守信行为,规范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管理,更好地维护铁路站车秩序,制定此办法; 为避免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请旅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铁路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 (铁路资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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