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政府 关于棚户区改造(火神庙沟、石堡墕、滴水崖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神木县棚户区改造(火神庙沟、石堡墕、滴水崖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 二、公布方式 神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意见反馈 广大群众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反馈到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治祥 联系地址:神木县府阳路1号政府大楼503室。 联系电话:8332682。 特此公告 附件:《神木县棚户区改造(火神庙沟、石堡墕、滴水崖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附件: 神木县棚户区改造(火神庙沟、石堡墕、滴水崖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神木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神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 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县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征收范围:火神庙沟、石堡墕、滴水崖片区。 第三条 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 第四条 补偿依据: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六条 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搬家费;搬迁有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的0.5%给予补偿,最高不超2万元。 第七条 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奖励: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房屋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2、如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执行县上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根据《神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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