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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早八点] 心疼!妻子去世 神木男子欲将3岁女儿送人!宝妈看后竟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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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情 发表于 2017-5-4 15:42:5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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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帖最后由 我爱她i 于 2017-5-4 15:45 编辑

编者按:


前几天,一名神木男子发朋友圈称因妻子去世,要将3岁的女童送人养育。神木宝妈看到后说了这样一番话……

神木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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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晚上八点左右,我刷好友圈,有人转发了一条资讯,内容是:妻子因病去世,留下两个孩子,他无力抚养,欲将一名3岁的女童送人养育,有意向的可联系他,并留了电话号码。


在文字的下面,是一张出生证明,而该出生证明上孩子的性别是男,并且年龄不是3岁。我提出质疑,不仅对孩子的年龄、性别,也对该信息的合理、合法、合适性一并怀疑。

第二天早晨7点,同一人重新发送了这则消息,文字内容没有变动,附上了正确的出生证明。要送养的是一位出生于2015年4月的女童,刚过完两周岁生日。

对于这则消息,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上班后的第一件事情,是咨询律师朋友对这件事的合法性进行讨论,第二件事情,是查阅相关的《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我可以理解这位年轻父亲的困局,但是依然不明白他为什么一定要将亲生女儿送养他人,是真的贫穷到了极致而无力抚养呢?还是有其他特别的原因?或者他在渴望新生活甩包袱也未可知。

我们周围的政策一直在变好,社会环境也在一点点改善,2015年4月出生的小女孩,现在已经过了两周岁,再过一年就可以进入幼儿园。幼儿园有贫困补助,小学以上就开始免费入读,初中高中也是。加之社会上的公益组织、一些政策的优惠等,供养一个小孩,从物质层面来说,问题并不严重。所以贫穷不应该是送养孩子的理由,无论你的出发点在哪里,但是作为父亲,有义务有责任给孩子一个家。

(网络配图)

再者,根据抚养法,不知这位年轻的父亲是否已经征得去世妻子的父母同意?如果该年轻父亲真的无力抚养小女儿,那么,他自己的父母、已故妻子的父母、周围的亲戚朋友,都有优先抚养小孩的权利。不知这个决定是该父亲一人所为,还是经大家一致同意而最终确定的。很难说,人之常情不该如此。

最后,我个人以为,与其将年幼的可能稍有记忆的孩子送养给别人,不如再辛苦一点,咬咬牙坚持一下,陪伴他们长大。这对兄妹已经失去了母亲,不能再没有父亲或者其他亲人。我想,已故的孩子的母亲,也不愿意看见自己的孩子被送去他人之家。这位年轻的父亲,难道你的心就不痛吗?

大家可能会说,生计所迫,迫不得已,要不是没有办法,谁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人。可是怎么会没有办法呢?相比于从前,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及条件都得到了很大改善。没有战乱,没有饥荒,没有横行的瘟疫,没有沦落至朝不保夕的地步,一般的温饱得到了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克服自己的困难,就算为了去世的妻子,也应该养育好这对儿女。

(网络配图)

作为一个陌生人,我不知道这位父亲是怎么想的、对自己的人生又是如何规划的、有没有新生活在向他张开怀抱。我也不愿意用自己的龌龊思想揣度他人。但是,我依然希望这位父亲能够扛起家的重量,像山一样成为子女的依靠,苦就苦几年,生活只会越来越好,百尺竿头慢慢前进。

假使坚持要将3岁的女儿送养,也一定得走合法正规的程序,让孩子的以后能得到社会的监督。不能单方面决定孩子的去留。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智慧神木立场无关。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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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2 推荐推荐35 无聊无聊
gaolu3324 发表于 2017-5-4 18:24: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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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is小妮子 发表于 2017-5-4 20:15: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赏你个杂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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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ξ不熟↘ 发表于 2017-5-4 21:44: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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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蓝紫乐 发表于 2017-5-4 21:47: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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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有个孫先森 发表于 2017-5-4 22:1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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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钟轻摇寂寞 发表于 2017-5-4 23:23: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简洁了点,能否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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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特兰克斯 发表于 2017-5-5 00:09: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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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哥哥来了 发表于 2017-5-5 08:05: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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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503308 发表于 2017-5-5 08:36: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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