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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什么

阅读数:1136  |   回复数:2
律师小贺 发表于 2012-11-14 17:09:1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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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民间借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也日渐增多。以灵璧县法院为例,该院2011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共计2051件,但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632件,达到30%之多。这每一起纠纷都给当事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根据纠纷发生的一般情况,特别提醒人们在民间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时应写借条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些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所以在借钱时或碍于情面或图省事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这样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或者借款人出现死亡等意外,而其继承人对借款并不知情,出借人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要回借款,只有吃“哑巴亏”。

  陈某是一位教师,生活不算很富裕但倒也过得去。2010年8月的某天,其原来的学生吴某提着东西来看他,并提出了借款的要求。碍于原来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是本村人,陈某实在不好拒绝,将多年攒下的3万元借给了吴某,当时没有让吴某写借条。借款期满后,陈某向吴某要钱。吴某的态度一直挺好,但是始终一句话,“没有钱,请再宽限宽限。”为了这3万元,两人不得不在法庭上见面,法庭上吴某不承认借了陈某的钱,陈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某借了他的钱,白损失3万元。

  另外,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对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高额利息的借款要谨慎

  民间借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谨慎。只有在借款前注意,才能在还款时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人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而没有写进借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在诉讼中借款人如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借款用途要问清。对于借款,很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借款的用途,通常金融机构借款都写明借款用途,而且限定专款专用,对于改用他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私人借贷虽不需要这般严格,但至少应该知道自己借出的钱用在何处,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资金被挥霍浪费掉。

  再次,借款要签订合同。不管是谁借钱,也不管关系多好,既然借钱了那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发生,经济讲究契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将借贷关系、数额写清楚,契约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省略。
最后,借款要有担保。通常担保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对于用房产、物件担保的,要看到所有权证书,有些担保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对于这种担保手续齐全的日后执行时借款就会有保障。对于请人担保的借贷,担保人的选择上有讲究。很多借贷案中,约定了担保人,但担保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担保只是起诉时多了一个被告而已,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担保人应该是经济上不错,最好有固定稳定工作的,这样在借款人违约不履行时追款才有保障。

  了解不深不要冒失借钱

  还有一部分借钱,既非出于谋利,也非是碍于面子的被迫借钱。借款时也按照正常的约定约定了担保。但是因为了解不深的原因,所约定的担保物或保证人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

  陈某是张某的同村人。平时看到张某有好几辆货车,经济上也很阔绰。某日,张某到陈某家中提出借款5万元,说是生意上周转出现了困难,借款期限一个月。对此,陈某丝毫没有犹疑,因为在陈某眼中,这点钱对于张某来说算不得什么。当然在签借款合同时,陈某还是多了个心眼,提出将张某的某货车作为担保,张某也爽快地写上了。到期后,陈某开始找张某要钱,但是陈某总是找出各种理由,张某想到借款合同上有张某货车的担保也不是很担心。原本一个月的借款转眼几年都没有要到手,等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的时候陈某才发现原来车都挂在他人名下,申请法院执行存在着很大困难。

  借款时还款期、借条表述要清楚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多为亲戚、朋友、邻里,借款时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如“张叔”、“李哥”、“王老三”、“李四”等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双方全名并标注身份证号,要注意所写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注明双方的具体信息,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借款中的语言表述不清楚往往易发生歧义。如“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又比如多音字“还”的使用,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综上,若要发生私人之间的借款事情,务必按照上述的几点来办,只有这样,才能免去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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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蕾0521 发表于 2012-11-14 18:05: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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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腿老头 发表于 2012-11-14 18:55:16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只能说都是**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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