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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夜 短 信 响 起,存 款 所 剩 无 几
2016年7月17日深夜,林女士手机收到一连串的短信,林女士从熟睡中惊醒,翻看手机一看,惊呆了,是工商银行95588客服短信,上面写道:您尾号8810卡7月17日23:55分ATM支出(转帐)50000元,手续费13.50元,余额56697元,紧跟着又第二条也是类似这样的提醒,林女士几乎全身发抖,给儿子存的学费被盗了。
她意识到后赶忙从找出这张银行卡,打95588客服电话第一时间挂失银行卡,但打电话的同时,犯罪分子还在操作她的银行卡,直到林女士向银行客服挂失完成,林女士仅保住1682.27元存款。短短七八分钟内,林女士的银行卡连续发生了16笔ATM交易,通过ATM转账、取款共计106000元。
林女士迅速向110报警。报警后应警察要求到派出所做笔录。林女士又通过银行查询,交易地发生在广州省花都新华建设路39号。
7月18日九点银行上班后,林女士到银行打印了银行的交易明细单,向银行说明了具体情况并主张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银行拒绝,银行生硬的让林女士去求助公安机关破案,向犯罪嫌疑人追索。林女人感到了无望,无奈之下只能走法律**之路,律视在线尹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承接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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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辩 护
银行不同意林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银行还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在案件没侦破时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1、认为林女士与银行订立银行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林女士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密码和卡片;
2、争议交易为凭密码交易,而密码是林女士本人通过专用密码键盘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除非林女士自己泄露他人无从知晓。
3、还要排除林女士串通他人恶意制造银行违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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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丨千里之外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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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辩 护
对于林女士与银行建立的借记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这一点与银行的意见一致。那么既然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犯罪嫌疑人盗刷林女士的银行卡行为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是否破案,并不影响林女士依据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向银行主张权利。
本案16笔争议交易发生地在广州,而林女士身在北京,林女士本人于2016年7月18日1时5分也就是在案发后一小时内,持涉案的银行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综合诉争交易行为地与林女士所在地、交易时间、报案时间判断,足以证明非林女士本人持真银行卡进行的交易,故本案可以认定是伪卡交易,银行提供给林女士的银行卡不具备唯一识别性,银行的交易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银行不能证明林女士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存在未能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的过错。而过错在银行,银行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尽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该对林女士的106000元存款损失及利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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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尹丽律师意见,对于林女士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予以全部采纳。被告方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银行主动赔偿了林女士的全部损失。至此,林女士**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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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提 示
鉴于目前银行的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待银行进一步完善。持卡人尽量不要使用借记卡在商场、宾馆、超市、饭馆、交易会等场所的POS机刷卡消费,存在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自己的借记卡自己使用,密码要经常更换。
最近,持卡人的借记卡被用伪卡在POS机上一笔刷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案例不断发生,最近尹丽律师手上在办的几个案件就是这个类型的。
发生了借记卡被盗刷的事情后不要慌,第一时间做三件事:1、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来减少损失;2、迅速向110报警,取得警察机关的受理回执;3、到有ATM机的地方做吞卡操作,取得银行的吞卡凭条,联系银行取出自己的银行卡。这样持卡人才可以有效**。
来源:律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