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神木县法院一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华商报》5月23日) 从对公权力约束来讲,法官理应不参与这种营利性活动,特别是煤矿这种高风险、高回报,***特别常见、权力与商业纠缠不清的营利性活动;但从社会的诚信角度来讲,作为煤矿一方,明知对方是法官,而接纳其入股,并且从入股至今已有五年时间,如今提出不支付分红,判决其胜诉,似乎也不合情理。看来,这起案件还得回溯到法律来剖析其中的是是非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视不同情形有所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些不论资质、手段、程序等如何都不可以做,那就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则合同是绝对无效;而那些只对资质、手段、程序等进行规范的,那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则合同并非绝对无效。简而言之,就是说,《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法官不能进行营利性活动,是一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公务员、法官进行了营利性活动,他们对外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力。 但这不意味着公务员、法官可以从中占便宜或者置法律于不顾。《公务员法》、《法官法》之所以作出“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就是为了防范公务员、法官利用权力影响到商业活动。所以,横山县法院在作出合同有效的判决的同时,理应运用司法能动性和发挥司法审判监督的职能,向神木县纪委、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该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和收缴违纪所得。而对于神木县纪委、法院以及上级纪委、法院来说,横山县法院的一纸判决本身就是一封公开举报信,举报该法官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的规定,从事了营利性活动,纪委和法官理应及时介入,作出严肃处理。□ 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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