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杰人 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数年前入股当地一家煤矿,在国家命令公务员必须退出煤矿等企业股份后,张继峰仍坚持隐性入股。日前,张因连续两年未得到煤矿红利,而将煤矿告上法庭,异地审理的横山法院一审判法官胜诉,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对此事件,《新京报》5月24日发表《“法官参股获千万分红”该怎么收场》的社论,认为横山法院判张继峰胜诉,符合法理而只是有违情理。这样的说法,其实是误读我国有关合同法律制度。事实上,这位法官参股煤矿,由于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其参股行为不但应被判无效,有关部门还应依法严厉处分其违法参股行为。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1种行为,其中就包括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也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这两项法律的明确禁令,公务员(包括法官在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又规定,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也有类似规定,即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不应判张胜诉,最多只能判由煤矿返还其当初入股的股金,并根据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上,法官或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禁令入股煤矿,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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