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mlgq 于 2010-6-1 10:34 编辑 继全民免费医疗之后,神木再次出名了——张继峰事件的热炒,又一次让全国人民知道了神木。 神木法官张继峰因为煤矿入股而没有分得应得分红,一怒之下将煤矿老板——自己的老同学告上了法庭(冲冠一怒为红利——有古人之遗风)。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分红共计110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驳回了张继峰的诉讼请求。一审依据的是《合同法》,二审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普通老百姓就纳闷了,这《合同法》也好,《公务员法》、《法官法》也好,都是中国的法律,怎么对同一个案件会做出两个结果迥异的判决呢?究竟应该依据哪个法律判决呢?普通的老百姓也许搞不明白,但法院会不明白吗?他们可是专门搞法律的呀?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大相径庭的结果呢? 法院当然明白案件应该依据哪个法律判决,之所以出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据不同的法律判案,明眼人都知道是法律之外的东西影响或者说干预了法律。 那么,张继峰案件究竟应该依据《合同法》还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呢?要搞明白这个问题其实也简单,只要清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自然就明白了应该依据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合同法》属于法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有严格明确的效力等级规定,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这就很清楚了,张继峰案件首先适用的是《合同法》,然后才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因为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是上位法,而张继峰首先是社会人,然后才是特定人群——法官。依法而行,张继峰案件首先应该依据《合同法》判决煤矿应不应该给付张继峰分红和给付多少分红,然后由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再依据《合同法》、《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判决应不应该没收张继峰的分红。看到这里,就是普通人都明白张继峰一案应该如何判决:一审的判决无疑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张继峰入股煤矿的事实成立,则煤矿就应该给付张分红。至于张继峰的分红应不应该没收,则要另案审理。如果张继峰入股煤矿的原始本金来源合法,则分红不应该没收,否则另当别论。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则只能给予张继峰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罚,而不能做出没收分红的判决,因为上位法《合同法》不支持没收分红,《合同法》认定张继峰的分红是合法的——当然,前提是张继峰的入股本金来源合法。 其实,二审法院之所以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是在做样子给社会看——给媒体、给省上和中央看,它在向社会表明“地方**对公务员入股煤矿的坚决、明确的态度”——不是法律的态度,是地方**的态度——法律受到了法律之外的东西的影响或干预。 其实二审法院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不得不如上判决,因为事情搞大了,他们不得不表明态度——代表地方**表明态度。 张继峰事件轰动一时,惊动了中央,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组成的清理国家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要彻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麻烦,相对而言,案件本身算个屁。神木人有多少人入股煤矿?有多少公务员入股煤矿?外面的人也许不清楚,神木人自己还不清楚吗?张继峰“无事生非”,惹出这么大的麻烦,不知道有多少人暗中连他的祖宗八代都翻出来了,就连县市领导都对张继峰恨的咬牙。 张继峰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会搞出这么大的动静,巨大的压力之下,一个小小的法官如何能抗得住?这会根本顾不了钱的问题了。如果单说钱,1100万元——月工资仅3000余元的张继峰,不吃不喝300年才能挣得回来,开除10次公职都值。然而巨大的压力之下,张继峰不得不屈服。张继峰对记者说:“这件事给法官群体和当地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感到很内疚。二审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接受。”——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为了地方利益,不止张继峰要屈服,法律也要屈服——人在社会,身不由己啊!社会就是一个大漩涡,每个人都在其中旋转,你的顺着漩涡的惯性自然旋转,胡乱动作,就要有被漩涡绞碎的思想准备。 |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本文来自百度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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