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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陕西神木火灾致两人死亡,家属讨公道遭殴打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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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孙短 发表于 2013-3-15 14:59:5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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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日上午8时左右,神木县杏花滩公园住宅小区一姓王的业主晨练完进小区大门时发现南楼5单元702室失火,随即报警。702室屋主逃生将房门大敞致火势蔓延至8楼致屋内母女无法逃出,20分后迎宾路派出所干警和救护车相继赶到,“隔岸观火”而不上楼救助。消防官兵到达现场等大火基本自行熄灭后方才上楼扑灭702室内余火。802室母女二人才从7 楼安全通道被救出是。然而却舍近求远、舍优选次送往神木县康复医院和神木县二院802室母女延因误抢救时机不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频遭威胁和打压,致使此火灾事件变的扑朔迷离······

救治延时致火灾得救母女生命消逝

2012年12月2日上午8时许,神木县杏花滩公园住宅小区南楼5单元702室发生火灾,702室屋主匆忙逃生之际房门大敞而不关门,致使烟火窜出大门蔓延至大火蔓延8楼阳台,802室有母女在家,母亲高彩云56岁,女儿李亚峰,26岁,两年前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毕业,后在神东公司补连塔选煤厂工作。面对楼下冲上来的大火,母女俩带上湿毛巾、手电筒、选择楼道逃生时,怎奈702室房门窜出烟气封堵,导致母亲行进困难,孝顺女儿不忍独自逃生,为将年迈的母亲救出,一直用手牢牢的搀扶着母亲,用脚套着母亲的脚负重前行。但终因烟薰火烤双双窒息晕迷。父亲当天一早出门晨练,才幸免于难。

一姓王的业主晨练完进小区大门时发现火灾后随即打电话向110报警,8时20分迎宾路派出所干警和救护车相继赶到,看 见无情的大火正在蔓延,他们采取了原地不动保全自身不被伤害而没有救火。8:50时左右,接到警情的消防官兵呀到达现场,但无人救援被困遇险人员、勘查火情采取排烟灭火措施,直至大火基本自行熄灭后方才上楼扑灭702室内余火。9时30分,802室母女二人才从7 楼安全通道被救出。伤者被救出后,未及时送往距离事发地只有三五分钟路程、设备、技术、医资全县一流的神木县医院,却舍近求远、舍优选次送往神木县康复医院和神木县二院(均为私营性质无专业烧伤科医院)。最终,802室母女延误抢救时机不治身亡。

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遭群众多方质疑

在高彩云、李亚峰因抢救不及时死后的2012年12月10日,榆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才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客厅沙发的可能性较大。”在火灾事故造成两条鲜活生命的离去,榆林消防支队以不负责任的“可能”二字的鉴定让关注火灾事故的群众愤恨不已。大家纷纷质疑该火灾事件存在“阴谋”。市民武先生:“众所周知,警察在征地的现场和拆迁的现场可谓是大出风头,然而这起火灾事故让这些纳税人供养的英雄成了缩头乌龟,真是愧对纳税人.....”。更有群众指出:“从警察一系列的举动看出他们的虚伪:事发后删除小区的录像监控,删除百姓用手机拍下的火灾影像资料、舍近求远让火灾受害母子生命终结·········”。

王姓业主及王姓保安称:“事发当时他们在8:10分左右用门房电话先拔打了110后拔打了119报警,并称8:24后分有巡警到达失火现场.”令人费解的是警方却坚称于8:44 分接到报警,失火一家男主人在案发后所提供口供几经变化,先是说事发当日在西安西京医院看病3号坐飞机回到神木,然而被证实当日无他购票记录后改称是陪其表弟看病自己是检查身体,于 12月2号(事发当日下午2:10分坐飞机)回来。经调查,11月27日至12月3日期间西京医院并无他们的就诊记录。群众:在事发前晚(12月1日下午7:30左右见高义军的陕KE9423福特车上下来3名男子回到高的家中,有录音为证),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群众反映事发当天(12月2日)在神木见过其本人。

讨公道:花甲老汉遭政府保安群殴公安拘留

每次在殡仪馆看着高彩云母女的遗体静静的躺在哪里,高彩云的丈夫李鸿祥和女儿都会哽咽和疼哭。一个是失去妻子和女儿的丈夫,一个是失去母亲和妹妹的女儿。在收到消防支队以“可能”的火灾事故鉴定书后,李鸿祥要求追查事件还原真相好让至今还躺在殡仪馆的母女瞑目安息。

然而,事情的进展在高彩云丈夫李鸿祥意料之外,李鸿祥在二女儿陪同下来到神木县政府,还没走到二楼县长办公室便被政府保安和个别工作人员连拖带拉至楼梯拐角处疯狂群殴,并叫嚣“政府不是随便什么人想进就能进,一把抬的扔出去”,直至李鸿祥没有一丝动弹才没有被再打,李鸿祥在医院被诊断为脚裸骨折、腰部软组织受损、头部受撞伤等多处受伤。12月28日上午11点,李鸿祥再次又到神木县政府询问反映老婆女儿火灾遇难事件相关情况,该县黄县长等县级领导从会议室走出无一人理采,径直乘电梯离去,绝望的李鸿祥就在政府办公楼处等待,希望能有领导接待问询。下午1:20分左右人民路派出所将李鸿祥强行带离并处以十日行政拘留。至近家属没有收到看到拘留证。

法律:优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然而,在12·2火灾中,受害然人李鸿祥一家的生命财产被大火吞噬,楼下的的消防人员等却在观望等火烧完财产减小火势才施救,舍近求远不负责任的救治让受害人失去宝贵的治疗时间而失去生命。

18大后,新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让这个失去亲人在艰难中讨公道的家庭看到了希望。

(本文来源:节能减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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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 推荐推荐 无聊无聊
子长孙短 发表于 2013-3-15 15:00:4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真相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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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3-15 17:36:50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求真相!!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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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铁 发表于 2013-3-15 23:46:4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这事情不用商量,追究火源者,良心啊?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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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歌┃ 发表于 2013-3-16 11:33:2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原地不动保全自身的做法是相当正确的。

  咱又不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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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倒梅西 发表于 2013-3-16 12:19:03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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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哒哒 发表于 2013-3-17 23:02: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子长孙短 发表于 2013-3-15 14:59:58
2012年12月2日上午8时左右,神木县杏花滩公园住宅小区一姓王的业主晨练完进小区大门时发现南楼5单元702室失火,随即报警。702室屋主逃生将房门大敞致火势蔓延至8楼致屋内母女无法逃出,20分后迎宾

这就是真实的神木。方方面面都是这样的道道。再不敢说什么了,再说我怕坐牢。言论真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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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y 发表于 2013-3-18 14:04:3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狗官们!!这就是神木!在官员眼里老百姓的苦衷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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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不是 发表于 2013-3-18 14:35:52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事情怎么成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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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月弯刀 发表于 2013-3-18 23:18:5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真心诅咒那些亵渎生命、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大到有关不负责任的领导,小到狗仗人势的看门狗保安,愿这样的事情早日发生在他们自己的身上,还一还他们曾经欠下的孽债。。{: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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