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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星星star 发表于 2017-8-25 09:42:24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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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近日,神木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同居关系中的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男方彩礼20750元。
  据悉,经人介绍,孙小强与郄香香于2012年农历4月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先后共给女方彩礼钱96800元。“婚后”三年,孙小强与郄香香以缺乏共同语言为由,于2015年9月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神木法院审理认为,郄香香与孙小强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已私下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因被告郄香香与孙小强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其间还育有一女,故对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范围,法院认为,属于彩礼范畴的金额共计8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的25%为宜,即20750元(83000×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点评: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段时间,彩礼、订婚及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彩礼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呼宇520 发表于 2017-8-25 16:52: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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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就去行动 发表于 2017-8-25 17:27: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可怜的我兄弟,没遇到好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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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洋洋@ 发表于 2017-8-25 21:16: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这也是些哈松人家,人家陪你过了几年生一孩子你好意思要彩礼,一看就是没有担当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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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有个孫先森 发表于 2017-8-25 21:51: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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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ξ不熟↘ 发表于 2017-8-25 22:41: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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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虫 发表于 2017-8-26 01:09: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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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22032 发表于 2017-8-26 04:59: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重新上诉,虽然没有结婚证,已经视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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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850705 发表于 2017-8-26 06:53: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只能说他连男人都不算。是个男人都不会这么要求的。也说明这个世界对女人是多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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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宇520 发表于 2017-8-26 08:26: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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